五、1972年日本廢棄中日合約
1972年7月7日田中內閣成立,9月29日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聲名兩國關係正常化,建立外交關係,外交部宣佈台灣與日本政府斷絕外交關係。中國方面的「中日復交三原則」就是:第一、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唯一合法政府,採取一個中國的原則;第二、台灣是中國的一省,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問題;第三、「中日和約」是非法的,必須廢除。日本幾乎都照北京的意思,但是復交的第三原則改為「中日和約」已失去意義而失效,保留了日本國的顏面,9月29日外務大臣大平正芳正式宣布:「日華和平條約失去存續的意義,認為終了」【註16】。日本進行兩國關係正常化,獲得的代價是中國也放棄賠償請求權。因此,1952年4月28日日本與中華民國簽署的中日合約,在1972年9月29日失效。台獨人士雖仍舊根據1951年「中日合約」的國際條約,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但其國際法理根據,就這樣被日本一手拋棄。
1972年11月8日,公明黨的國會議員矢野絢也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質詢日本政府,佐藤內閣時代的「台灣條款」的存在,會不會構成對中國的內政干涉。外相大平正芳以「台灣條款」的認識已經變化答辯,說:「我國(日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及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有十分的理解與尊重。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台灣之間的對立問題,認為基本上是中國的國內問題。我國對此問題希望當事者間和平地解決,而且此問題在現實上沒有發展為武力紛爭的可能性」。【註17】
1974年12月,田中內閣因金權政治醜聞下台,繼任的三木武夫首相要徹底追究洛克希德案,但也在1976年12月被迫下台。於是「親臺灣」的福田赳夫即有組閣機會。本來很反共的福田首相,也追隨時勢與北京接近,於1978年8月12日締結「日中和平友好條約」,根本不提所謂臺灣的地位問題【註18】,這樣日本完全的廢棄1952年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中日合約了。
六、結論
台灣的地位如何,在1972年田中角榮內閣與中國建交,簽訂日中共同聲明,以及1978年福田赳夫內閣與中國締結「日中和平友好條約」之後,日本承認一個中國的原則,台灣屬於中國的一省已成定論。但日本是表裡不一的國家,用日語來說是「建前」(タテマエpolicy)和「本音」(ホンネintention)是不同的。日本政府雖然採取一個中國的政策,但是意向在於台海分隔,保持二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現狀。因此當1995年11月日本政府決定新防衛大綱,1997年9月美日兩國簽署新修定的「美日安保防衛指針」,對於日本自衛隊的支援美軍活動時,為確保「週邊事態」安全,是否將台灣列入,成為日本政界的爭議點。最後兩國以依「事態發生的性質而非以地理位置作為解釋」,避免中國對美日安保條約的新指針產生誤解。
1999年4月,日本國會眾院通過新的日美防衛合作指南相關法案,5月參議院亦通過此相關法案,包括「週邊事態法案」,但避免明示「週邊事態」是否包括台海危機,而引起中國抗議。日本政府在表面上採一個中國政策,但心理上想維持台海分離的意向,從此可見一斑。總之,對日本人來說,失去臺灣與「滿州國」是永遠的遺憾。
《註釋》
【註1】梁敬錞『開羅會議』頁147,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78年。【回原文】
【註2】池田文雄『最新條約集』頁427,東京,邦光書房,1976年。【回原文】 【註3】『大公報』,1947年9月15日,監察委員于樹德等13名連名提出「對日和
約的意見」。【回原文】 【註4】張其昀「對日和約中之琉球問題」,李秋亞「展望琉球問題」,琉球革命
同志會「駁斥日本的野望」,參照『對日和約問題』頁71-96。【回原文】 【註5】外務省中國課監修『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49-1969年』(東京:霞山會,
1970年)頁12-13。【回原文】 【註6】井出季和太『講和問題と台灣の歸趨』(東京:雨田居,1950年)頁218。
【回原文】 【註7】吉田茂『世界と日本』(東京:番町書房,1963年)頁141。【回原文】 【註8】.S. Dep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S., 1951 (Washington: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77) Vol.Ⅵ,
pp.1445-1446. 【回原文】 【註9】1963年10月7日,在世界油壓化機械展覽會,有中國視察團翻譯員周鴻慶
隨團參觀,說要請求蘇聯駐日大使館庇護,後又改口說要亡命台灣,再改
口說要滯留日本,最後說要回去中國。日本法務省最後以周案為非法滯留
事件處理,遣返中國大陸。國府外交部說這是「違反周之自由意志」嚴重 抗
議,召還駐日大使館高級館員,駐日大使張厲生亦辭職,台灣政府並決
定停止政府採購日本商品,台日關係一時惡化。最後由吉田茂出面解決問 題。【回原文】 【註10】永野信利編著『日本外交ハンドブック』(東京:サイマル出版會,
1981年)頁161。【回原文】 【註11】許介鱗「保衛金馬的影武者—白團」,許介鱗『戰後臺灣史記(卷二)』(台北:文英堂,1998)頁92-93。【回原文】 【註12】『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49-1969年』頁322。【回原文】 【註13】「琉球群島の地位に關する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聲明」,外務省中國課監修『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70-1992年』(東京:霞山會,1993年)頁
39-40。【回原文】 【註14】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加入聯合國案指定為重要事項,反過來(逆)排除中華民國(臺灣)案也指定為重要事項就稱為「逆指定重要事項」。指定為重要事項時,必須出席投票國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其他非重要事項只要過半數通過即成立。【回原文】 【註15】中野士朗『田中政權八八六日』(東京:行政問題研究會,1982年)頁71-74。
【回原文】 【註16】『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70-1992年』頁101。【回原文】 【註17】『日本外交ハンドブック』頁87-88。【回原文】 【註18】『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70-1992年』頁184-186。【回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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