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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症是因為微生物侵入人體內繁殖而傷害到人體所引起的疾病,嚴重者能夠使很多人在短時間內得到同一疾病。病原體可以由病患感染到其他人,就是人與人之間的感染,但也可以藉由媒介如節肢動物來達到感染 (infection)的結果。另一種情形是並不是微生物直接進入人體內繁殖而是因病患攝取到病原體所產生的毒素所引起,但是還是包括在傳病範圍內。這些疾病從前都叫做“傳染病” ,近數十年來一般都稱為“感染症”,感染症所包括的範圍較廣。
傳染病在歷史上造成多次人類的浩劫,現在在發展中國家仍然在造成多數死亡病例,即使是已發展國家,如果稍微疏忽即會成為造成很多死亡病例的嚴重災情(病災)。因為有些傳染病具高死亡率及嚴重的病情,以致威脅人類的生命及影響國家的經濟盛衰,如能在平時加以適當的防範其發生及遏止其蔓延措施就可以免於造成大災害。又在每一國家發生的傳染病的種類及國民的生活環境有所不同,所以每一個國家都以法律規定最可能給國民帶來嚴重災情的某些特別傳染疾病為需要特別防止的對象疾病,並制定防止其發生及遏止其蔓延的對策,及明定各級政府衛生機關、醫師的責任等事項的範圍,為此而所選定的疾病就是所謂"法定傳染病",也因而各國所選定的疾病種類就有所不同,而防止方法措施的嚴密度也有所不同。
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於民國三十三年(1941),修訂於三十七年和七十二年,已有近七十年的歷史,現在的法律為於八十八年(1999)所修訂全文共四十七條,內容將傳染病種類重新分類為四類(一、二、三、四-四類),但仍稱為“傳染病防治法”,另有有關法律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則公佈於民國七十九年,之後經過四次增訂修正,最新的增訂修正為八十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於一九八九年,疾病種類分為甲、乙、丙三類與我國現有的防止法有所不同,其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則制定於一九九一年。鄰國日本的傳染病預防法制定於明治三十年(一八九五年),有已超過一百年的歷史,之間經過多次修改後終於在一九九九年改頭換面制定新法,其名稱也由原來的“傳染病預防法”改稱為“感染症的預防及對感染症患者的醫療有關法律”,不再採用甲、乙、丙及指定傳染病分類而重新分為一、二、三及四四類及指定感染症和新感染症共六類,傳染病種類也因適應新環境而多有所改變。
防止傳染病的發生及蔓延最重要的是及早發現並遏止其蔓延,未了達到此目的所有從事於醫療照顧事業的人員都有責任注意傳染病的發現,尤其是法定傳染病,而在第一時間內報告給有關衛生當局以作為及時做出防止蔓延的措施。
當然法定傳傳染病的確定病例必須依照法律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報告外如有疑似病例也應該提出報告,但是也不是隨便就對所有疑似病例提出報告致使防疫工作徒勞無功反而致使正常防疫工作疏漏,所以提出報告前應有充分的懷疑依據,如此工作人員對於傳染病的認定須有充分的知識和了解,另外除了法定傳染病外,政府有關當局(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也有鑑於防疫需要規定不屬於法定傳染病但有必要報告的疾病種類,不但如此有些未知的傳染性疾病如有關人員認為有蔓延的可能性時也需要提出報告給衛生當局。
傳染病的環境隨時在改變,有些已被撲滅的傳染病有可能再出現,即所謂的再興傳染病,也有新種或變異種的出現,即新興傳染病,也會有症狀的改變,另外因全球交通方便及旅行容易以致本來在本地從來沒有過的傳染病會在本地出現,因此對於入境旅客或從國外回來的病人應該注意考慮本地沒有的傳染病的可能性。
根據民國八十九年所頒佈的“傳染病防治法”一共有三十八種法定傳染病,分屬四類六種分項,其中結核病分為開放性肺結核病和其他結核病,急性病毒性肝炎分為A型及A型除外兩項,各屬不同類項,因此實際上為三十六種疾病。另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外,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民國九十年二月所編的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中增加收入肉毒桿菌中毒和急性無力肢體痲痹(含多種原因)兩項為防治對象外,尚有很多種疾病有與法定傳染病症狀相類似須做鑑別診斷的疾病和隨時會發生的新興和再興疾病外,還需要雖然沒有列入我國法定傳染病但在國外是屬於須報告傳染病,而在交通交通發達頻繁,世界各地無所不能到的環境下,這些傳染病也有可能在我國發生,如此各醫療照護者所能碰到的傳染病而須注意的傳染病就不能局限在法定的三十八種範圍中。
只限於法定傳染病及相關傳染病就有五十多種,此外同一種疾病也因人而有輕重不同的臨床病狀,如感染小兒痲痹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病例不會有症狀,約只有百分之一的病人會有症狀出現,小孩感染A型肝炎也只有九分之一的小孩會出現黃疸,對於所有有像輕感冒症狀或一點點不舒服的所有病人都做血液肝酵素的檢查才能診斷有沒有感染肝炎,諸如此類要談如何做鑑別診斷實在談何容易。不過有些傳染病的典型症狀很特殊,很容易做鑑別診斷,如狂犬病,外各種傳染病也可以由其主要症狀分為幾類來分別進行鑑別診斷。主要症狀的分類如:(一)發燒及明顯的皮膚疹,(二)以發燒為主,無明顯皮膚疹,(三)腹瀉(下痢),(四)上呼吸道症狀,(五)神經系統症狀,(六)黃疸,(七)性病,(八)其他。各類症狀所包括的應該考慮的疾病及其可做鑑別診斷的主要症狀如下:
發燒及明顯的皮膚疹
以發燒為主,無明顯皮膚疹
腹瀉(下痢)
上呼吸道症狀
神經系統症狀
黃疸
性病
其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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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二百六十篇。“老醫每日精選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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